无锡登尼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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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登尼特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日]
    

一、无锡市地税新政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7.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符合条件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后,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
11.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2  .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14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7.从事动漫的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8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20.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3 .从2008年11月2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普通住房,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2年以下的普通住房及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
24.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5.房地产企业在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包括期间费用、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对因出让方原因引起实际延期交付土地的,由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从补充合同(协议)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合同(协议)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补充合同(协议)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时间之前交付土地的,从实际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6.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27.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的新开工建设项目;
3.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占总投资的50%以上);
4.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和升级、节能环保或者资源综合利用型范畴;
5.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第十六条补贴(贴息)标准
1.技术改造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书;
4.预算(决算)报告、设备清单;
5.项目投入证明。包括外购设备合同,购置发票(或支付凭证),自制设备的提供材料支出清单和付款凭证,购地、土建、公用设施建设等支付凭证,资金拨付进度表;
6.中长期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7.项目需要办理的环评、安评、能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

第十八条申报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法人企业;
2.扶持期内一般贸易出口同比增加;
3、一般贸易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九条奖励(配套)标准
1.外贸企业出口奖励: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对一般贸易出口额同比增长部分,按照每增长1美元补助0.01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境外合作区配套:对投资建设国家级境外经济合作区的企业,按照部、省要求,市级进行配套,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高端服务业项目补贴(贴息)

第二十一条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纳入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包括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有巨大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扶持期内引进的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
4.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5.提前竣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补贴(奖励)标准
1.专项补贴: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高端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给予25%-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奖励:对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引进并正式开工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提前竣工项目奖励:对原计划2009年后竣工的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运行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规划、土地、环保等文件批复复印件;
4.中长期贷款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
5.预算、决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表;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现代农业设施补助

第二十四条申报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扩建钢架大棚、食用菌棚、棚架、喷滴灌设施、温控自动控制设施等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区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申报单位农产品获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地认证;
3.项目要求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其中,新增建设规模:组装式标准钢架连栋大棚连片50亩以上,组装式标准钢架单体大棚连片300亩以上,食用菌棚连片50亩以上;新增投资规模:新建、扩建项目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补助标准
对新建、扩建达到规定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市级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申报资料
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近两年财务报表、龙头企业称号证明文件;
2.新扩建项目所在地的农业产业规划、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概预算、相关服务协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基地投资证明、无公害等级以上证书及其他必要证明;
3.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项目要用GPS标明方位;
5.其他相关材料。

三、无锡市<<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

(一)规费减免
全面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在2009年、2010年新开工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免缴,工程安全监督费、档案编审费、白蚁防治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防雷图纸设计审查费6项规费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押金、基建垃圾押金予以免缴。

(二)土地供应
积极争取市重大项目列入全省重点项目,争取使用省用地计划指标。对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市用地计划指标,并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扩建生产厂房,增加容积率,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流通大市场配套建设仓储和产品加工场的用地,可以比照工业用地供地。

(三)审批服务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新模式,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2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1亿元以上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社会事业、民生、三农等项目,建立专门的“绿色通道”,简化环节,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使服务项目的办结期限提速50%以上。

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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