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A、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凡进区生产企业按15%征收(无锡市区为24%,一般地区为30%)。
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经批准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再享受三免二减半优惠(相当于五免五减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型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类优惠政策。)
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技术转让费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比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①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退还已投资部分征收所得税款的100%。
②投资其它企业的,退还已投资部分征收所得税的40%。
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增资扩股的项目,若投资量大,且项目可独立财务核算的,经批准,可允许重新计算所得税的减免起算年限。
B、海关关税
对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加工贸易项目,根据加工合同进口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可享受保税优惠待遇。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经批准可设立备料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C、其它税收
1、凡属世界大公司或投资规模大、带动系数大的项目,企业在开业后的两年内,经批准,地方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100%;,凡属高新技术项目,可延长至三年。
2、凡增资扩股项目,新增销售收入部分,三年内地方财政部门补贴其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经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自其认定当年起两年内,由省、市分别按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的12.5%为最高限额,予以财政资金返还补助。
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5、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对其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
6、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7、在开发区内批租土地的,或在开发区内新建和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免征契税,三年内房产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8、投资额高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经批准允许开业后二年内设备加速折旧,以提高投资回收率。
9、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金融保险优惠
1、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开发区注册、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所贷资金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为境内贷款的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
4、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5、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
6、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7、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收费优惠
1、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一个头”收费。
2、企业正式职工除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待业、医疗保险金外,免收其他行政性费用。
3、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的6%),住房补助基金计提与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4、企业开办初期需要缴纳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海关注册登记费、技术监督管理费等三项行政性收费由管委会代为缴纳。
5、免征自来水增容费。
6、免征污水排放设施费。
7、免征场地使用费。
8、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时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价值鉴定。
四、土地房产优惠
1、提供土地可达到九通一平,即通网络、通路、通电、通邮电、通自来水、通排污水、通排放雨水、通蒸汽、通煤气、土地平整。
2、根据产品的先进程一度以和企业的规模大小,土地的批租价格比同类开始区下浮20%-30%。
3、生产项目租用厂房,租期在三年以上,第一年可减半缴纳租金,如有后续项目,临时租用厂房不满三年、但已签定预留批租土地手续的,仍可享受上述优惠。
4、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投资方要求设计专用厂房并帮助建造。
五、劳动用工
1、外商独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使用季节性劳务工。
2、企业可有计划地使用新区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
3、企业中方员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在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之上自主确定。
六、优质服务
1、直接办理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
2、凡进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必备文件齐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客商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3、外国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4、对企业经营期间的业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行“一站式”服务,企业随到随办,重大事项可代办手续。
5、企业货物进出口,可直接在无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运通关不超过24小时,空运通关不超过12小时。
七、附则
1、上述政策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2、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